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9 日证监许可【2020】1412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已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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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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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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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前言
(以下简称“《基金法》”)、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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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明书》及其更新
告》
要》及其更新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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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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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放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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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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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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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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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于春玲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金融 40 人论坛常务理事,兼任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国家开发
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总经理,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债指数
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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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行董事。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金亮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干部,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华融中关村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合规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力资
源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李磊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江苏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江苏中盛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江苏华源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华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运营总监。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综合小组
负责人。
匡双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外部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现任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坤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临河金川保健啤酒总厂党委办公室主
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部总监、秘书长助理、
协会资深高级专家(一级)。
陈佳俊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麦趣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鸿生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东亮先生:监事长,硕士。曾任首钢安装公司技术员,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预算员、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融街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总经理、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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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北京石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金石融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党
支部副书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等。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孙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工程管理部高级工程师,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决委成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市场服务部总监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
室主任助理。
杨金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
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凤廷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曾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基金投资负责人兼
投资经理、恒泰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董事会秘书。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蒋茜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硕士。曾任盖安德咨询
公司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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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栾超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2020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王永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恒泰证券研发中
心经理、上海名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2016 年 11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新
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科技 3 个月滚动持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主席:总经理杨金亮先生;副主席: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
蒋茜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滨先生;成
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陈星屹女
士。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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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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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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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
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
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
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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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
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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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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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
金融企业。
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
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
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
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营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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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97 人,平均年龄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
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
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
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
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
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21 年以来,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
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 年度
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证券时报》“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
“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343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3,757.1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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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
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
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
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
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
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
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
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
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
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
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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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
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
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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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
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
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
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
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
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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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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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hcfunds.com/
(3)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
层 8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王悦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s://www.zzfund.com/
(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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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https://www.9ifund.com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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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网址: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95330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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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阿路 CCDT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1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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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10-85650688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http://funds.hexun.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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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网 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联系人:何宽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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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商务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400 098 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栋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1)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
联系人:李玥钱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gip.bsb.com.cn
(3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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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客服电话:(021)5020 6003
网址:www.msftec.com
(3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网址:http://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3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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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40)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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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com
(42)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西塔 19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4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成林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1、12、14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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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4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gewealth.com
(4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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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
上海陆享官网:www.luxxfund.com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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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8 楼、1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陆欣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5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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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5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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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郑骏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6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6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
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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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6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林小芸
兴业银行官网:www.cib.com.cn
(6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6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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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7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7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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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fund.10jqka.com.cn
(7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7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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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
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7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0)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8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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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8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86505911
网址:www.ccnew.com
(8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8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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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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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邓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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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 2020 年 7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20】141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为 2020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23 日。经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536,920,870.9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170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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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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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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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回;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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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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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Y) A 类赎回费率 C 类赎回费率
Y Y≥2 年 0% 0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1 年以 365 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
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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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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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100=4885.4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4885.40 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0/1.2100 =4958.6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4958.68 份。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 5 日,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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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 =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1.50%=181.50 元
赎回金额=12,100.00-181.50=11918.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持有期为 5 日,赎回当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18.50 元。
(2)对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 5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 元
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持有期为 5 日,赎回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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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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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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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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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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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经与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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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把握景气行业中的投资机会,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含 存 托 凭 证 ) 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以及
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分析,选取景气行业中具备持续成长性的公司,并在合理的
价值区间内投资,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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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所指的景气行业是指行业处于景气程度高或者趋势向好的阶段。具体而
言,主要结合以下三方面因素综合筛选:
(1)社会发展趋势与技术进步。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方向的行业,长期看需求提升的确定性和持续性强,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处于景气状
态;
(2)经济周期阶段。宏观经济周期自身波动巨大,在经济周期中的各个阶段,
各行业自身景气程度亦有不同,将根据宏观经济阶段挑选处于景气阶段行业;
(3)产业政策导向。政府的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扶持政策,是推动相关行业景
气度长期向好的重要力量。
本基金将在对以上影响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的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优
选出景气程度高或趋势向好的景气行业。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经济政策形势、国际市场变化
等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景气行业中公司进行波特五力分析,根据其行业地位、竞争格局、
议价能力、管理水平等筛选出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再结合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
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较高成长性的公司进行投资。
从量化的角度考察公司的景气度,侧重使用公司的成长性、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
趋势性来进行衡量。当公司兼具快速成长的属性,以及稳定向好的现金流和盈利能
力时,也就说明了该公司处在高景气之中。成长性方面,主要从营收角度考虑,具
体采用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来衡量;现金流方面,以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同比增长率
来衡量;盈利能力的趋势性方面,主要用ROE(净资产收益率)的3年复合同比增长
率来衡量。
具体方法为首先剔除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公司: 1)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即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的百分比排名后1/4的公司; 2)经营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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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流净额同比增长率排名后1/4的公司; 3)ROE(净资产收益率)3年复合同比增长
率排名后1/4的公司。同时在此基础上剔除被交易所实施特别风险警示的股票,筛选
出成长性及盈利能力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
先将具有良好基本面和较高成长性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
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策略
等策略,灵活调整组合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
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
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
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综合研究以判断含权价值。力争在市场低估该
类债券时买入并持有,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
定收益。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
策略和原则。即在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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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同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
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景气行
业主题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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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票总市值的 2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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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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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
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股涵盖中国 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
面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除港股外)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
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
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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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352,496,674.84 81.32
其中:债券 10,050,251.37 2.32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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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银行存款包含存放于券商结算账户中的活期存款及应收利息。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106,332.00 4.20
C 制造业 213,779,414.62 49.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408,435.27 2.18
E 建筑业 8,037,578.28 1.86
F 批发和零售业 5,929,068.58 1.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54.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810,041.06 10.15
J 金融业 38,842,585.00 9.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87.36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288.28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69,544.84 0.2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05.4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285,248.00 2.38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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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49,217,683.49 80.9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医疗保健 341,769.35 0.08
工业 2,937,222.00 0.68
合计 3,278,991.35 0.76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50,251.37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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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值期货的投资中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
策略和原则。即在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同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
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无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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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无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的行政处罚。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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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和与合计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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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9 月 27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立至今
-10.48% 1.39% -14.18% 0.77% 3.70% 0.62%
(2020.9.27-2024.3.31)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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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至今
-12.04% 1.39% -14.18% 0.77% 2.14% 0.62%
(2020.9.27-2024.3.31)
注:本基金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成立。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 年 9 月 27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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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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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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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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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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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港币的中间价为基准。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方法。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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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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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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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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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息披露费用;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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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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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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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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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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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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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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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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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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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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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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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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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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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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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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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价格受到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利率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波动的风险。根据引起证券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
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业政策等)以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动导致证券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波
动的风险。
行情况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价格走势。
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因利率变化而波动。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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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景气行业主题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上述资产均在
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
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当遇
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
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可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2)若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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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以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三)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会
影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题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对景气行业主题相关证券
的界定、筛选、研究能力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
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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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
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
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
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
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
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
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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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不
利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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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并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
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其他风险
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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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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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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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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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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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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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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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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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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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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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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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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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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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如网络、电话、短信等)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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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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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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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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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份额 10%以上(含 10%);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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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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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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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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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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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整、
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含 存 托 凭 证 ) 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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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景气行
业主题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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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票总市值的 2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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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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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拟调整名单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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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立与完善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
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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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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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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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管理人开立。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
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
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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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人负责。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
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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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
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
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
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
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
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
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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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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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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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与港币的中间价为基准。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若监管机构或专业协会对债券估值方法有其他建议的,可以选择适用新
估值方法。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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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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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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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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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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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具法律意见书;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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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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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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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告
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合 A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合 C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
活动公告
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的公告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更公告
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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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合 A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合 C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合 A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合 C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告
更公告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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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告
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合 A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合 C 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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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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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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